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请稍候,正在加载页面……

详情

首页新闻中心法院快讯详情

江宁法院对朱建章等22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发布日期: 2019-11-11 浏览次数: 1,410

11月7日,江宁法院对朱建章等22名被告人涉黑案一审公开宣判,案件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等6项罪名,其中,朱建章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其余周家宝、张超等21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年至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剥夺政治权利、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以来,被告人朱建章陆续纠集被告人张超、周家宝、李迎清等人,统一安排住宿或就近居住、随叫随到,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朱建章为组织者、领导者,被告人张超、周家宝、李迎清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王凯、郑金秋、臧震、陈书明、陈广顺、李超、高锦、朱龙贵、傅加曹、张盼、刘春晖、何胜胜、黄金荣、黄金万、谢繁兵、桑爱成、史珂珂、张福军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江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建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张超、周家宝、王凯、郑金秋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臧震、陈书明、陈广顺、李超、高锦、朱龙贵、傅加曹、张盼、刘春晖、张福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同时,江宁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李迎清、桑爱成、何胜胜、黄金荣、黄金万、谢繁兵、史珂珂有加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接受组织领导的意愿与行为,故不应认定该7名被告人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未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罪处罚。

综上,江宁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summernote-img

summernote-img

summernote-img

正文结束
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