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一起由媒人介绍对象而引发的返还财礼纠纷,在江宁法院禄口法庭法官的努力下,终于得到解决,原被告双方握手言和。
家住禄口街道的王某与刘某原系街坊邻居,2011年10月,王某找到刘某,希望刘某为其儿子介绍一个对象。没多久,刘某就为王某之子在安徽芜湖介绍了一个女孩,王某向刘某支付了20000元彩礼,随后刘某将该女孩带到王某家,王某之子开始与该女孩“处对象”。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因为性格不合适,女孩不同意与王某之子结婚,就返回安徽芜湖老家。王某一怒之下将刘某诉至法庭,要求刘某返还其彩礼20000元、谢媒费700元、介绍费600元、媒人敲门费1500元、敬酒礼900元、见面礼400元,赔偿往来路费2000元,合计26100元。
刘某收到法院传票以后,觉得非常委屈,认为自己为王某之子能找到合适的结婚对象尽了力,操了心,现在只是由于介绍的女孩对王某之子不满意,才不同意结婚,自己不存在过错,况且上述的这些费用都是王某自愿给付的,所以不同意返还上述费用。
禄口法庭承办法官了解到,王某与刘某原关系较好,王某之子还曾对刘某以“舅舅”相称,感觉到此案宜调不宜判,便通知王某与刘某到法庭进行调解。王某和刘某见面后,王某开始情绪比较激动,对刘某百般指责,刘某对王某的指责也毫不示弱,甚至恶语相对。承办法官先是对两人进行安抚,平息双方对立的情绪,然后对刘某进行法律释明,告知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刘某听了承办法官的法律释明后,承认王某的确将20000元彩礼交给自己,其也同意将20000元彩礼返还给王某,但是王某主张的敬酒礼、见面礼、路费均是交给那个女孩的,其没有拿到,也不同意返还。承办法官在向王某及王某之子了解了相关情况后,又对双方做了大量耐心细致的工作。调解工作一直进行到中午十二点半,双方被承办法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所打动,一致同意除20000元彩礼外,刘某再返还王某介绍费800元,两人也表示重归于好。至此,这起民事纠纷得到了有效的化解,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供稿: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