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宁法院民二庭在审理谢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南京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提供的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中“家庭成员”一词概念较为模糊,加之我国民事法律上并无“家庭成员”这个概念,如不对此概念进行明确界定,势必加重保险公司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
江宁法院于2013年7月18日向人保南京市分公司发出(2013)江宁法建字第2号司法建议书,建议人保南京市分公司对免责条款中“家庭成员”一词的内涵与外延予以明确,同时加强对其一线业务人员的培训,以便在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时就“家庭成员”的范围做到口径一致。人保南京市分公司接到司法建议书后表示将认真研究,并及时将处理结果函告法院。
供稿: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