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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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区法院成功化解一起公司解散纠纷案件

发布日期: 2022-08-02 浏览次数: 6,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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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汽车销售公司的两股东A公司(持股49%)和B公司(持股51%)因生产经营方针、利润分配等事项长期存在冲突。2016年起,A公司先后7次起诉甲公司和股东B公司,两股东严重对立,人合性基本丧失,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2021年11月,A公司以股东僵局无法化解为由,向江宁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散甲公司。

承办法官朱贺以案件处理结果的社会效果作为落脚点,平衡股东、职工、债权人多方利益,促成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实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助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

一是全面调查,审慎处理。承办法官朱贺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发现甲公司两名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十分严重,僵局很难化解,符合司法解散的法定条件。但甲公司的困境并非外部环境导致经营的困难,而是公司股东矛盾导致企业陷入困境,若因此将公司解散,不仅是两股东的“两败俱伤”,同时数万名车主的车辆维修、保养将面临“难题”,数百名员工将面临被遣散,对区域的经济发展有诸多不利影响。

二是实地考察,力促和解。为弄清双方股东间的矛盾所在,承办法官朱贺两次赴甲公司进行实地考察。调查中发现,甲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年利税可达3000万元,但两股东之间积怨已深,再继续合作已经可能性不大。那么要使甲公司不被解散,只有让甲公司回购A或B公司的股权,让一名股东退出。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下,A公司从起初坚决不同意调解到开始报价,并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调整报价。经过六个月的努力,双方终于冷静的坐在谈判桌前围绕股权转让进行磋商,但因为差距过大,仍未能达成一致。

三是连续“作战”,终获成功。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谈判依旧没有明显进展,朱贺做好两手准备,一边草拟判决书、一边利用一切机会进行调解。7月19日下午2点,双方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到庭进行最后一次庭外调解。在朱贺的主持下,调解持续了4个多小时,双方仍有3000万元的差距,而这时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认为谈不下去,直接离开现场。朱贺继续通过电话反复与A公司法定代表人沟通调解方案,并在法庭与B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现场沟通,终于在当晚11点半,促使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签署备忘录,约定甲公司、B公司通过分配利润、支付股权转让款给A公司,A公司退出甲公司经营。

后A公司撤诉,至此,双方持续了七年之久的矛盾终于画上圆满句号。

目前,第一笔款项已支付完毕,经双方股东配合,甲公司已经完成股东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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