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法院公布了第十五届“金法槌”杯优秀案例、案例组织工作先进单位,江宁法院一篇案例荣获一等奖,江宁法院获评案例组织工作先进单位。
逯雅娟、郭秋菊报送的《蔡某某诉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荣获一等奖。
该案的裁判要旨:用人单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并在合理期限内为劳动者办理专业证件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不及时办理上述事项,致使劳动者在再次就业时无法办理相关入职手续,或者无法出示相关证件,严重影响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工作态度和职业能力的判断,从而导致劳动者不能顺利就业,损害劳动者再就业权益的,应对劳动者的未就业损失进行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