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张某来到江宁区法院汤山法庭,向乔华法官赠送写有“缜密断案得民心”的锦旗,对法官的尽职尽责表示感谢。
徐某与张某、张某燕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徐某请求判令张某、张某燕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张某辩称与徐某之间系借贷关系,以担保为目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审理中,徐某陈述其于上午8时从江宁区同曦鸣城出发,9时左右到汤山街道查看涉案房屋,10时回到同曦鸣城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购房款。乔华法官发现,涉案房屋与同曦鸣城相距约40公里,在上述时间段完成全部事项不具有合理性,结合证人证言,认定徐某与张某之间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判决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