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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 2023-01-18 浏览次数: 12,645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2022113江宁法〔202291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管理,确保网络安全、稳定、高效运行,保障院正常办公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管理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体干警和聘用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办公网络包括法院数据网(简称内网)和Internet网(简称外网)。

第四条 我院办公网络包括网络硬件设备、软件设备、各种网络数据及其它相关设备。硬件设备包括:网络所连接的服务器、交换机、光纤收发器、终端电脑、网络打印机、网络模块以及未连入网络的电脑、打印机、电脑桌、网络模块等设备;软件设备包括:各设备上安装的操作系统、办公专用软件、文字编辑软件以及安装的其它软件;网络数据包括:案件系统、组织人事、司法统计、财务工资等系统中录入的各种信息数据。

    第五条 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系本院计算机网络建设、管理的领导和监督组织,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划、管理、协调办公网络工作,负责办公网络设备和办公网络信息的管理、维护等工作。

 

第二章  设备安全管理

    第六条 网络管理员应对机房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停电等安全措施,确保机房的服务器及其他网络设备的不间断运行。网络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巡查网络线路、交换设备,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确保传输线路、交换设备及路由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除系统管理员以外的人员不准擅自进入计算机中心机房,外来人员因参观、业务交流确需进入机房,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并登记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入。

    第八条 每位干警应当做到上班时打开计算机,下班时关闭计算机,不准频繁地开关计算机,开、关机应规范操作,避免损坏硬件。

    第九条 已经安插计算机设备的电源,不准再安插电加热器、电风扇、热水器、取暖烤火器等强功率的电器设备。每位干警不得擅自打开计算机机箱,不得自行更换机箱内的插件,不得自行改变计算机系统的资源配置和参数设置。上班时间不得用计算机玩游戏,不得打印和存入与工作无关的信息,不得在网上进行非工作性质的操作和交流。

    第十条 计算机的日常维护由使用者负责,日常维护包括:计算机外部清洁、运行杀毒软件及其他计算机安全管理软件、计算机设备的电源管理。计算机的故障处理由行装科安排系统管理员负责,为防止涉密信息的泄漏和其他不必要的损失,严禁不经行装科批准将出现故障的计算机交由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理。

    第十一条 计算机及其他网络设备的报废处理由行装科负责,在报废处理时应做好涉密信息的销毁工作。严禁将淘汰或报废的计算机及其他网络设备随意放置或出售。

第三章  数据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每位干警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三条 每位干警必须对电脑终端的系统软件及局域网软件密码使用强口令,并严格保密,防止密码被他人盗用。

第十四条 处理涉密文件的必须使用涉密电脑,不得与其他非涉密网络连接。

第十五条 每位干警应当定期对所使用的计算机进行病毒清理和安全检测,杜绝各类病毒的传播与破坏,并停止带病毒的计算机运行。

第十六条 每位干警不得从事下列危害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批准将内网数据(包括文件、资料及相关信息)提供给内网用户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将内外网同时连入一台网络设备或电脑;

(三)未经批准在内网电脑上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电子存储设备;

(四)在网上进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秘密的各种活动;

(五)违规记录、存储、复制国家秘密信息和留存国家秘密载体; 

(六)制作、复制、传播或浏览各种内容不健康的信息;

(七)在网上发布不真实信息、散布计算机病毒;

(八)存储、使用、传播黑客程序和技术; 

(九)使用来历不明的光盘、移动磁盘等电子公文介质;

(十)在计算机上安装和运行大型单机或网络游戏; 

(十一)破坏计算机及办公网络的正常运行;

(十二)窃取保密信息。

第四章  设备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计算机在正常工作中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告知行装科,由行装科安排专业人员进行故障排除,严禁私自拆机。

第十八条 需更换或者更新计算机配件的,应向行装科提出申请。由行装科按照规定报批后统一安排购买和更换。院内不再使用的计算机及配件需交回行装科统一处理。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九条 各部门和个人运用计算机网络情况纳入岗位目标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年底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各部门领导有责任督促、检查本部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规范情况,行装科负责对各部门计算机网络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组织人员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条 禁止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网络,禁止让非法院工作人员上机操作,违者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造成系统混乱、损害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国家、上级法院及本院有关计算机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各种原因造成计算机病毒侵入、系统崩溃的,应对不良后果负责;使法院整个网络受到病毒侵入、系统崩溃的,由督查室给予肇事者纪律处分,并取消其及所在部门当年的评先评优资格,对其所在部门领导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 对于在信息输入、信息使用和信息管理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于未按照规定格式或要求及时输入计算机信息的部门和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违反信息管理规定,妨碍计算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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